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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冀安监管四〔2018〕87号
2018-04-16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

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市(含辛集市)安全监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有效防范钢铁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省安全监管局研究制定了《2018年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现将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44

2018年全省冶金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

 

为深入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大力推行机械防护和能源隔离安全管理,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具体要求,开展全面细致排查,认真及时整改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推动全省钢铁企业实施机械防护和能源隔离安全管理,进一步提高企业风险辨识管控能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范围

有高炉、转炉、电炉生产设备的钢铁企业(不包括铸造企业)。

三、整治内容

(一)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重点对高炉、转炉、电炉、煤气柜、煤气管道等设备设施开展排查,强化复产复工、设备检维修、有限空间、动火等危险作业、项目外包作业安全管理,全面排查是否存在以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1.安全管理方面。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达标。

2)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3)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4)未严格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工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2.高温熔融金属。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腐蚀、破损、焊缝开裂、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7)废钢配料,废钢不干燥,含有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器;废钢料高度超过料槽上口。

3煤气。

1)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2)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3)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4)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4.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二)实施机械防护。

1.概念和适用范围。机械防护是指,采取物理防护装置,将人与危险部位有效隔离,实现作业现场本质安全。适用于:凡是涉及人员(或人体局部)误入可能导致伤害的场所部位,凡是可能发生物体飞出或高压液体泄漏等造成人员伤亡的场所部位。例如:旋转轴、啮合的明齿轮、皮带和皮带轮、跨越生产线的人行通道、过跨车等移动设备两侧、经常有人通过或巡检的生产线两侧、各类地坑周围等。

2.机械防护类型。主要包括:防护罩、防护网、防护屏(用于有高压液体泄漏风险的场所等)、防护栏杆(用于防护范围比较大的场所,作为移动设备临时作业的现场,地坑周围等)、联锁装置(防护装置开闭状态直接与防护的危险因素联锁,当防护装置被打开,设备停止运行)。

3.工作实施。主要包括以下六项内容:一是对照适用范围对区域内的危险点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列出风险清单;二是根据辨识结果,划出需要隔离的设备或单元,确定区域、单体设备的防护类型,并形成清单,制定机械防护实施方案;三是根据工作方案,组织实施,进行相应设备改造;四是修订完善相应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五是开展专题培训,使员工掌握现场情况、规章制度和作业要求;六是强化日常管理,确保机械防护设施完好有效。

(三)实施能源隔离。

1.概念和适用范围。能源隔离是指,进行设备保养和维修作业时,防范因意外启动、激活或意外释放储存能量,造成员工、第三方人员伤亡,以及设备损坏而采取的方法。隔离的能源介质主要包括风、水、电、气、液压、热能、势能等。

2.能源隔离工具。通过上锁、挂牌的形式,确保能源隔离装置(例如:开关、阀门、控制按钮等)的有效、可靠。上锁:即通过在隔离装置上安装锁具,防止人员误操作等造成能量意外释放,直到检维修结束,锁具移除。挂牌:即悬挂警示标识,使用醒目可辨识的吊牌来警示他人不能随便操作已经被隔离的动力源或者设备。锁具包括设备锁和个人锁,设备锁(设备组锁)是指用于锁住隔离装置并配有锁箱的安全锁,可以是一把钥匙配一把锁,也可以是一把钥匙配多把锁。个人锁是指用于锁住锁箱或单个隔离点,标有个人姓名的安全锁,只配有一把钥匙并由本人携带。

3.隔离措施实施。主要包括以下七项内容:一是对所有检维修作业过程中涉及的能源介质(如:风、水、电、气、液压、热能、势能等)逐一进行辨识,制定风险清单;二是根据辨识出的危险能源介质,梳理出有效控制该能源介质的开关、阀门等,明确隔离方式,制定锁点清单;三是针对不同内容的检维修作业,根据锁点清单、作业顺序步骤、工艺要求等编制隔离方案,并组织对方案进行论证完善;四是根据锁点清单,确定锁具的型号、大小、数量,并进行采购或制作;五是组织实施,进行相应设备改造;六是结合实际修订完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七是开展教育培训,使所有参加检维修作业的管理、监督和施工人员掌握风险清单、锁点清单、隔离方案的要求。

4.锁具运用。一是上锁,在进行检维修作业时,使用设备锁对隔离装置上锁,并填写悬挂危险警示标牌,然后将设备锁钥匙放置于锁箱内,所有作业人员和操作人员个人锁锁在锁箱上,并在个人锁上悬挂标明员工姓名、联系方式的个人生命牌。二是验证,通过检测确认危险能源介质已去除或已被隔离。 三是按照检维修作业工作方案或者安全技术措施规定进行操作施工。四是解锁,作业完成后,操作人员确认设备、系统符合运行要求,每个上锁挂牌的人员应亲自去解锁,他人不得替代。涉及多个作业人员的解锁,应在所有作业人员完成作业并解锁后,操作人员按照上锁清单逐一确认并解除设备锁及标牌。

四、实施步骤

(一)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动员部署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4-5月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认真梳理辖区内符合工作范围要求的企业名单,将本通知传达到每一家钢铁企业,并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认真落实《冶金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相关要求。

各钢铁企业,一是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方法、步骤,明确工作责任单位、责任人;二是对照《企业自查表》(见附件1),如实填写相关装备型号数量,按照要求开展自查自改工作,并及时将《企业自查表》及整改情况上报辖区内安全监管部门;三是对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做到隐患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落实,确保整改到位。

请各市安全监管局汇总整理《企业自查表》,于510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省安全监管局。

2.执法检查和评估阶段(6-8月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企业自查自改基础上,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见附件2),对辖区内钢铁企业逐一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填写检查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各地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第三方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效果评估,形成评估工作报告,并针对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问题隐患,组织力量指导企业进行整改,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请各市安全监管局汇总整理《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于831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省安全监管局。

3.验收阶段(9月份)。省安全监管局将组织市际交互核验,由各有关市组成核验组,聘请专家参加,对被检市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核验(具体方案另行印发)。各核验组要逐个检查被检市钢铁企业,并于1012日前将工作总结和《市际交互核验确认表》(见附件3)报送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将于第三、四季度,对各地钢铁企业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抽查执法检查。

4.巩固提升阶段(10-11月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企业对交互核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提出有针对性措施。各钢铁企业要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回头看,严防有关问题反弹。同时,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安排,辽宁省安全监管局将对我省工作进行核验,核验企业数量比例不低于50%,请各地各企业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实施机械防护和能源隔离。

1. 动员部署阶段(4月底前)。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钢铁企业要各自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工作专班以及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分工、资金投入、制度标准制修订、学习培训等具体保障措施,并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部署。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主动参加辖区内企业动员会,指导企业开展相关工作,完善工作方案。

2.学习培训阶段(5-6月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指导、督促钢铁企业在学习美铝经验基础上,积极学习借鉴首钢迁钢公司推广机械防护和能源隔离的具体做法,可赴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和企业进行学习。各企业要制定本单位开展机械防护和能源隔离的企业标准,依据风险辨识清单,明确加设机械防护和能源隔离措施的类型、技术参数、数量等,并开展对本企业相关负责人和工作推进团队的业务培训,确保工作科学有效实施。

3.组织实施阶段(7-10月份)。各钢铁企业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实施,至少选取2条轧钢生产线(或其他主要工序的生产线或车间)完成机械防护和能源隔离安全管理试点工作,全面辨识风险源点,进行相应设备设施改造,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工作进展情况的督导、调度,给予必要的指导帮扶。

4.巩固提升阶段(11-12月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各钢铁企业对试点建设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查找问题不足,制定改进措施,总结经验、亮点,然后以点带面,全面提升钢铁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省安全监管局将组织召开工作交流会议,推动各地各企业实施工作持续改进,不断提高。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排查治理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是国家安监总局为解决当前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对企业重点环节和部位安全管控,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要部署。实施机械防护和能源隔离,是进一步提升企业风险辨识管控能力,切实提高企业设备运行和检维修作业期间安全保障水平,实现本质安全的重要举措。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钢铁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严峻形势和艰巨任务,高度重视本次专项行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合理安排进度,统筹安排好各阶段工作,防止走过场,使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跟踪,确保工作进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工作的监督检查,强化对企业实施机械防护和能源隔离工作进展情况的跟踪问效,定期进行督导、调度,组织各企业间学习交流,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对安全基础管理水平差、工作进展缓慢的企业要组织进行对点帮扶,确保按时完成各阶段目标任务。

(三)严格执法,推动隐患整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企业仍存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重大生产安全隐患,要立即下达整改指令并依法从严进行处罚,不打折扣;对整治不认真、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限给予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于到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企业,要坚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专项行动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钢铁企业,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认真总结,不断改进提高。各地要在工作中注意搜集整理相关素材,按要求汇总上报各类表格等,收集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前后、实施机械防护和能源隔离前后的对比照片和视频,更好地展示专项行动的成效。各市安全监管局要对本地钢铁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梳理好的经验做法,查找问题和不足,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并于1115日前将重大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总结和《各市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1215前将实施机械防护和能源隔离工作总结报送省安全监管局。联系人:赵阳0311-87803067(含传真)hbyjzz@163.com

 

附件:1.企业自查表

      2.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

      3.市际交互核验确认表

      4. 各市情况汇总表


附件1

企业自查表

填表人:         填表时间: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企业名称:

地    址:

主要设备(规格、数量)

高炉(立方米)

转炉(吨)

电炉(吨)

煤气柜(万立方米)

例:450*3

例:40*2

例:60*2

例:8*1(转气)

1080*1

120*3

 

10*1(高气)

3200*2

 

 

5*1(焦气)

 

 

 

 

 

 

 

 

自查内容

自查类别

自查项目

自查结果

情况说明

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达标。

是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是    

 

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是    

 

未严格执行高危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工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是    

 

高温熔融

金属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是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是    

 

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是    

 

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是    

 

自查类别

自查项目

自查结果

情况说明

高温熔融

金属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是    

 

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是    

 

废钢配料,废钢不干燥,含有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器;废钢料高度超过料槽上口。

是    

 

煤气

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是    

 

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是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是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是    

 

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是    

 

其他严重安全问题(可另附页):

注:1.该表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若自查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请在情况说明中明确整改时限和具体安全措施。


附件2

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表

检查单位(安监部门):                  (盖章)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企业名称(地址):

检查类别

检查项目

执法依据

执法结果

安全管理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检查类别

检查项目

执法依据

执法结果

安全管理

未严格执行高危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工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高温熔融金属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同上

 

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

高温熔融金属

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同上

 

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同上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同上

 

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同上

 

废钢配料,废钢不干燥,含有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器;废钢料高度超过料槽上口。

同上

 

煤气

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同上

 

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

煤气

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同上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同上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同上

 

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其他严重安全问题(可另附页):

注:检查单位发现企业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法,填写执法情况。


附件3

市际交互核验确认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盖章)  核验人员:                 核验日期:       

企业名称:

核验类别

核验项目

核验结果

情况说明

安全管理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未达标。

是  

 

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是  

 

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依法持证上岗。

是  

 

未严格执行高危作业审批制度,未制定严谨的检维修工作方案,未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

 □

 

高温熔融

金属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是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是  

 

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是  

 

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

 

核验类别

核验项目

核验结果

情况说明

高温熔融

金属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

 

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

 

废钢配料,废钢不干燥,含有爆炸物、有毒物或密闭容器;废钢料高度超过料槽上口。

 □

 

煤气

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

 

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

 

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是  

 

是否存在未发现或者处罚不到位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严重安全问题(请另附页):

注:严格对照省级安全监管部门验收表逐条核验,发现整改和行政处罚不到位的,在情况说明里如实填写。


附件4

各市情况汇总表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盖章)   填表人:                 填表日期:         

一、钢铁企业基本信息统计

企业数量

高炉(座)

转炉(座)

电炉(座)

煤气柜(个)

 

 

 

 

 

二、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基本情况统计

企业自查隐患数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隐患数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家次数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行政罚款总数

企业未完成整改隐患数

重大隐患

重大

隐患

一般

隐患

重大

隐患

一般

隐患

重大

隐患

一般

隐患

重大

隐患

一般

隐患

 

 

 

 

 

 

 

 

 

参与专项行动安全监管人员数量(人次)

参与专项行动有关专家数量(人次)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44日印  

(共印2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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